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上易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上易字第405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200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1條、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367條亦著有明文。本件判決於96年10月3日宣判,被告上訴自有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適用,應先以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
二、經查:本件判決雖經被告甲○○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原審判決,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自有未合。原審法院未定期間先命補正,爰由本院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367條但書規定,命於收受本件裁定7日內補具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8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貽男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