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字第434號上訴人霖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被上訴人 梁博仁 即紅寶石大樓管理負責人承受訴訟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等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2年10月13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所為92年度訴字第9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乙○○為被上訴人梁博仁即紅寶石大樓管理負責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梁博仁是否仍為紅寶石大樓管理負責人且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依92年執全字第1095號執行禁止梁博仁執行紅寶石大樓管理負責人職務而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梁博仁已經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228號判決,確認其自92年12月24日起,即非紅寶石大樓管理負責人身份,現被上訴人紅寶石大樓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為乙○○,該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乙○○應即與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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