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3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5年10月19日以95年度交簡字第2659號判決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足稽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人未向最後審理事實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參照前揭法條規定,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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