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簡聲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抗告人乙○○相對人丙○○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94年12月
30日本院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簡聲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以相對人涉嫌背信及偽造文書罪嫌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而相對人於本案訴訟進行中表示僑慧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將僑壹電子遊戲場負責人變更為相對人甲○○之事實,與抗告人告訴相對人涉嫌背信及偽造文書罪嫌之事實相同,足徵相對人確有偽造文書之犯行,而該犯罪行為亦會牽涉本案判決,且相對人另涉多件偽造文書,為免訟累,乃聲請於該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本案民事訴訟程序。惟原審法院未察,駁回抗告人之聲請顯有違誤,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於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依抗告人所提出之卷附刑事告訴狀所示,係以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以前有犯罪行為,而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非於本案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犯罪嫌疑,無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適用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停止訴訟程序之聲請。
三、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從或甚難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繫屬「以前」有犯罪行為,縱牽涉其裁判,亦不在同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查本件抗告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之理由係以相對人於本案民事訴訟中抗辯僑慧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將僑壹電子遊戲場之負責人變更為相對人甲○○之事實,與抗告人告訴相對人涉嫌背信及偽造文書罪嫌之事實相同,該犯罪行為亦會牽涉本案判決云云,依前揭規定,尚非於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原審以抗告人之聲請不合,予以駁回,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猶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林雅莉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