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326號
97年度附民字第361號原告台灣速駁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瑞賢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慧珊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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