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2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均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之96年度訴字第475號判決中,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