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8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8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48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躍文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9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躍文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PV壹點伍顆、MDA零點伍顆(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陸壹柒公克、零點壹叁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購入MDPV共3顆」應更正為:「購入MDPV及MDA共3顆」之記載;另第7至第8行:「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MDPV共2顆」應更正為:
「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MDPV1.5顆、MDA0.5顆」之記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MDPV)、MD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陳躍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而被告以單一持有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MDPV、MDA,屬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又考量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時間非長及數量非鉅,兼衡其於警詢自陳生活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為高職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黃色圓形錠劑1.5顆,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MDPV之成分(驗前淨重0.739公克,驗後淨重為0.617公克);粉色圓形錠劑0.5顆,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MDA之成分(驗前淨重0.211公克,驗後淨重為0.137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檢驗字號:高雄凱醫驗字第24412號)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A、MDPV,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本案扣得之毒品雖屬圓形錠劑,然被告於攜帶過程中若有些許碰撞、摩擦,或因包裝袋無法完全隔離水汽及空氣,無可避免皆會使所含之成分沾黏於包裝袋上,是包裝袋1只無法完全與上開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9151號被告陳躍文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城隍巷11之47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躍文雖知MDPV業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民國102年5月間,在不詳地點,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新台幣(下同)1500元之代價,購入MDPV共3顆,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嗣於102年6月17日12時55分許,經警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陳躍文位於高雄市○○區○○○○街○○○號14樓之居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MDPV共2顆。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一│被告陳躍文警詢、偵訊│證明被告陳躍文購入第二級│││時之自白。│毒品,並非法持有之事實。│├──┼──────────┼────────────┤│二│1.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為警查扣MDPV共2顆之│││2.照片2張。│事實。│├──┼──────────┼────────────┤│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被告陳躍文經查扣之物品確│││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係第二級毒品MDPV之事實。│││市凱醫驗字第24412號││└──┴──────────┴────────────┘
二、核被告陳躍文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物並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檢察官許怡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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