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楊東霖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東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東霖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楊東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㈠99年度簡字第56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99年度簡字第69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妨害兵役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㈢100年度桃簡字第4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㈣100年度訴字第201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3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㈤101年度簡字第2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上開㈠、㈡、㈢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㈣、㈤案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7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受刑人自
100年6月26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年7月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5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鄭凱文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