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6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62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萬6800元,則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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