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板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97
年3月11日以北縣警板刑字第0970011049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
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於民國97年5月8日以北縣警板刑字第0970
019407號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處拘留貳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移送機關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2千元確定,惟
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
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執行通
知書及交辦單等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
總額2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
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2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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