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小字第452號
原   告 乙○○○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被告甲○○正確之住、居所或應受送達處所,以利
本院文書之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