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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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小字第452號
原 告 乙○○○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被告甲○○正確之住、居所或應受送達處所,以利
本院文書之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