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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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1號抗告人 黃肅惠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聲字第181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