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附民上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號上訴人 謝諒獲 即原告被上訴人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即被告兼上代表人 陳和貴 被上訴人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即被告兼上代表人 劉宗欣
陳美彤 被上訴人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即被告兼上代表人 陳彥希
何愛文 王韋傑 被上訴人弘道聯合法律事務所即被告兼上代表人 蘇錦霞 被上訴人寰瀛法律事務所即被告兼上代表人 李元德
古嘉諄 被上訴人巨鼎博達法律事務所即被告兼上代表人 南雪貞 被告縱橫法律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林振煌 被上訴人浩然國際法律事務所即被告兼上代表人 丁中原 被上訴人正雅法律事務所即被告兼上代表人 蔡順雄 被上訴人 元貞 聯合法律事務所即被告兼上代表人 尤伯祥 被上訴人萬國法律事務所即被告兼上代表人 黃三榮 被上訴人福匯法律事務所即被告兼上代表人 王惠光 被上訴人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即被告兼上代表人 趙梅君 被上訴人律誠聯合法律事務所即被告兼上代表人 游開雄 被上訴人 理慈 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即被告兼上代表人 江孟貞 被上訴人雙榜法律事務所即被告兼上代表人 林重宏 被上訴人理律法律事務所即被告兼上代表人 蔡瑞森 被上訴人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兼上代表人 廖哲瑛 被上訴人理得法律事務所即被告兼上代表人 王永森 被上訴人建業律師聯合事務所即被告兼上代表人 金玉瑩 被上訴人環球商務法律事務所即被告兼上代表人 張秋卿 被上訴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即被告兼上代表人 李永然 被上訴人為理法律事務所即被告兼上代表人 林明珠 被上訴人長橋法律事務所即被告兼上代表人 吳雨學 被上訴人 陳君漢 律師事務所即被告兼上代表人陳君漢被上訴人 蔡朝安 律師事務所即被告兼上代表人蔡朝安被上訴人台北律師公會即被告代表人 劉志鵬 被上訴人文聯團兼上代表人 陳傳岳 被上訴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即被告代表人 顧立雄 被上訴人台北縣政府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周錫偉 被上訴人 楊素端 即被告被上訴人楊素端之配偶即被告被上訴人 楊雲童 即被告被上訴人楊雲童之配偶即被告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被上訴人法務部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王清峰 被上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林玲玉 被上訴人內政部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廖了以 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楊隆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自訴陳和貴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七年度重附民更二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0一條、第五百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依附於刑事案件而存在。
二、本件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陳和貴等人違反組織犯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湮滅證據、侵占、背信、竊盜、詐欺等刑事案件,原經原審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判決駁回上訴人所為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而刑事關此部分業經本院以原審判決不當而撤銷之,並發回原審另為適當處置(本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五七號參照)。從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依附於刑事案件,乃不經言詞辯論,一併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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