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9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毛妍懿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書逸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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