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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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5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五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