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1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志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32,22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