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166號債權人 謝明 言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富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富吉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惟債權人具狀陳稱因大水而滅失,有證人可作證等語,仍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或提出得以釋明本件債權存在之相關文件,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