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99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培淇┌───────────────────────────────────────────────────────┐│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中縣政府土地徵收│台灣土地商業銀行豐│98年2月23日│142,228元│0000000││││補償費保管專戶本息│原分行│││││││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