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69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逸修 訴訟代理人 黃耀堂 被告峰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峰禪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3年度訴字第166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5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另訴訟代理人黃耀堂如確受上訴人賴逸修委任為第二審之訴訟代理人應補正委任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