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97號原告 陳天賜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被告 劉祚華
劉祚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另被告前稱系爭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承租人自行增建,所指承租人是否為卷內資料所示 劉威言 所增建?又增建部分是否確實添附於系爭建物主建物?抑或仍屬獨立部分?請兩造於五日內具狀陳述意見。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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