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惠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僅有富邦人壽保單,上開保單經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解送保單解約金共新台幣30,159元到院,嗣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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