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12號原告 鄧延通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被告 洪純正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 律師複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本件被告既仍為時效抗辯,並就原告所提出101年2月24日會議錄音譯文之形式上真正表示不爭執,惟此與高雄醫學大學103年12月16日函文所附當日會議資料,判斷上尚有齟齬之處。又依該會議紀錄所示開會時間為15點30分至20點0分,請兩造確認所提供之錄音光碟時間長度是否吻合,仍請兩造就此再為表示意見,若就各自有利於己之事實,欲聲請調查證據者(如是否考量聲請傳喚會議當日參與人員等等),亦請一併於5日內具狀聲明。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