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35號
原   告  賴秀慧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月珍 等人發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5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9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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