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47號
原 告 蕭家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72,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