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4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董怡君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於97年6月4日追加訴之聲明,,惟查本件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14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20元,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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