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