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2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宛儒┌──────────────────────────────────────────┐│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2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協利興工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南│96年8月5日│伍萬柒仟伍佰肆拾伍元│DD0000000│││有限公司│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