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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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15號聲請人環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陳美年┌───────────────────────────────────────────────────────┐│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6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詠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復興分行│96年10月31日│27,950元│AA0000000││││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