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小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豐小字第389號
原   告 金鴻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22日上午9時18分,在
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