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37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劉玲妤 債務人 劉貞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肆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玲妤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東海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劉貞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0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58,86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劉玲妤自民國108年1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208,47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劉貞衛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夏進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