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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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 蕭瑞祥 被告 姜怡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7,600元(以請求遷讓之土地房屋價值合計,計算式:(136.04×10,000)+17,200=1,377,6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送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