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劉鎮介 被告 陳宗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嘉簡字第46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凃啟夫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