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 晏志美 被告 吳敏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55,4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5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455,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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