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134號債權人 劉榮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貴美 、 徐榮隆 即宇亨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究係陳貴美或是 陳美貴 ?(蓋依所附之保管條上所示乃陳美貴,非如聲請狀上所載之陳貴美)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徐榮隆即宇亨企業社之商業抄本,並敘明其組織型態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債務人等就本件債務須為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
四、提出債權讓與之證明及業經系爭債權讓與一事通知債務人之證明。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