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106號

原告台灣塔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通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萌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第4頁所記載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0萬6576元等文字,初步認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6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二、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原告應儘速補正提出準備書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繕本以利送達對造。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第一、二項所列載之事項,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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