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八號
聲請人丙○○
乙○○戊○代理人 黃啟峯 聲請人甲○○○代理人己○○聲請人庚○○
癸○○丁○○壬○○辛○○右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宜蘭縣政府調解成立,茲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為第三人 陳武雄 所僱用之勞工,因勞資爭議,向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當時雇主即第三人陳武雄並未出席,惟陳武雄之定作人即相對人於調解時同意將給付陳武雄之工資新台幣二萬元給付與聲請人,並做成調解紀錄等情,有調解聲請書及調解紀錄為證。惟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並無勞動契約關係,故非勞資爭議處理法之雇主,從而兩造所成立之調解,雖屬有效,惟非屬勞資爭議之調解,不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而請逕為強制執行,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惟聲請人得另行依該調解協議之內容向相對人為訴訟上之請求,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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