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簡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車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三二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原告需攜帶租賃合約書正本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三~B法院書記官蔡明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