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甲○○被告丙○○
戊○○丁○○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四四號盜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六月十七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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