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勞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勞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27,600元,應徵裁判費200,55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李媛媛法官許文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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