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瑜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經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於審理程序中,因認本案尚有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