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金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上字第2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 律師被上訴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廣偉投資有限公司兼上開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原住臺中市○○區○里里○○路○號(上開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彭佳元 律師被上訴人 馮國賓
辜瑞濱 上開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張慶宗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
彭佳元律師被上訴人 蔡昆忠
李金山 上開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被上訴人 呂元瑞
李久恆 賴榮光 蘇怡仁 被上訴人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元勝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兼法定代理人啟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呂正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李久恆上開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律師被上訴人 朱利文 (原名朱𤧞智)
吳玟音 楊鈞雯 上開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複代理人 繆昕翰 律師
翁晨貿 律師被上訴人 李麗生
李麗裕 林大揚 上開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被上訴人 王潤泰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被上訴人 黃徐玉花
林武俊 陳永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呂思頡 律師
張方 俞律師被上訴人 鄭憲修
曾國富 被上訴人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賴永吉 上開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 律師
魏婉菁 律師被上訴人紀敏滄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陳靜宜 上開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 律師
金玉瑩 律師 廖友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上訴人陳報所主張損害賠償採行毛損益法及其計算(財報不實消息揭露後第3個月之平均收盤價格)之依據,並另以淨損差額法(分別以財報不實消息揭露後10日、60日及90個營業日平均收盤價格等)計算本件主張之損失金額,繕本逕送被上訴人。若被上訴人另有損害賠償計算之主張,亦請一併提出。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劉惠娟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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