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參年,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其強制工作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等語。本院覆核無異,爰依竊盜犯贓物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德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夷狄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