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82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主文乙○○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82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主文乙○○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