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570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裁判案由:竊盜主文甲○○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鉗子、扳手各壹支、鐵條伍支及鑰匙參把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