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宋光輝楊蘭琴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宋光輝、楊蘭琴發給支付命令,與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號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重複,另「請求原因及事實」欄所載債務人似與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號聲請支付命令事件重複請求,尚難區辨債權人所欲聲請之特定債權為何,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2月16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或釋明,債權人已於106年2月2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