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耿銘選任辯護人許仁豪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徐晶純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