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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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9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美洙 相對人即債務人錢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貳仟伍佰元,及按附表所示之計算期間及年息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