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073號
98年度交聲字第2074號異議人甲○○○54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依同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得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惟於訴訟上得為聲明異議之主體者,乃限於該條例第8條之主管機關所處罰之受處分人,如非為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或主管機關尚未開立裁決書即聲明異議,皆難認其異議合於法律上之程式。
二、異議意旨略如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三、惟查,異議人所指陳之違規案件,裁決機關尚未裁決,業經本院以公務電話查詢確認在案。裁決機關既尚未裁決,異議人即尚未具有受處分人身份,其對於不存在之裁決聲明異議,核諸前揭說明,其聲明異議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將其異議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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