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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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智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周安妮 訴訟代理人 張有捷 律師被告 賴宏維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智易字第1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宏維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7日以100年度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法律規定,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即難認有理由,其訴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