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75號上訴人國際松柏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聰智 被上訴人 詹秀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徐聰智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徐聰智,有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民國111年2月24日函附之上訴人申請報備書等在卷可稽,自應由徐聰智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徐聰智及被上訴人迄未聲明承受,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呂如琦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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